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鱼台县董波导演“血色营商环境”背后有哪些不为人知的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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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昨天 15:2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   编者按

    鱼台县政商腐败,犹如毒瘤肆虐,权力黑箱操作,营商环境不敢恭维,投资商欲哭无泪,投诉无门。政府背信弃义,土地财政沦为掌权者私欲工具,司法公正荡然无存。决策一言堂,监督成摆设,金融乱象丛生,法治灯塔熄灭。

    此等劣行,令人发指!我们必须挥刀斩瘤,重塑纲纪。立权力清单,锁权于笼;行司法独立,斩断黑手;彻查平台,挖出蛀虫。坚守法治底线,捍卫市场公正,让营商环境重焕清明。鱼台投资商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之痛,警钟震耳,共筑反腐长城,守护社会正义,让腐败无处遁形!

    一、契约精神:制度性崩塌——从行政协议到司法践踏

    在中央反复强调“打造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营商环境”的政策大背景下(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于2019年颁布),鱼台县却上演着一场令人痛心疾首的政商勾结闹剧,腐败网络如毒瘤般持续侵蚀法治根基长达十二年之久。2013年6月,山东省鱼台县政府为了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,落实招商引资政策,发展县域经济,鱼台县政府与山东合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《鱼台县王鲁镇佃户李片区开发建设框架协议》,并缴纳3000万合同定金,锁定合同城中村改造开发面积为296亩。这本应是政企携手共进、合作共赢的典范之作,却在权力肆意异化的浪潮中,沦为系统性违约的典型反面教材。

    让我们沿着法治失序的时间轴,揭开这层丑恶的面纱:

    2013年6月:政府公然违背《行政许可法》第8条所确立的“信赖保护原则”,在“邮政局搬迁”、“个人坟墓没有迁走“等前置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,便贸然签订协议,此等行径无疑构成了行政欺诈,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与法律的尊严。

    2016年9月:拖延供地的行为,违反了《土地管理法》第38条关于“闲置土地处置规定”,人为地制造履约障碍,让企业的正常发展陷入困境。

    2019年4月:五天内完成土地解押到方案过审的“闪电操作”,直接践踏了《城乡规划法》第26条规定的规划修改程序,使得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与科学性荡然无存。

    2025年4月:司法冻结资金涉嫌违反《企业破产法》第16条“个别清偿禁止”规定,形成了一个“合法抢劫”的闭环。这种“协议陷阱”模式,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4条“行政机关违约赔偿”条款形成了尖锐对冲。更令人忧心的是,在2018年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,该县仍顶风作案,这无疑暴露出“伞网清除”专项行动在基层落实过程中的巨大漏洞。

    二、土地财政:法治破窗——三重违法架构剖析

    鱼台县的土地交易乱象,犹如一场肆无忌惮的狂欢,对《土地管理法》构成了全链条的突破,形成了“行政违法-金融违规-司法犯罪”的恶劣叠加效应。

    1.行政违法层

    ?定向出让行为严重违反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》第4条,破坏了土地出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。

    2.司法渎职层

    违法采信证据违反《行政诉讼法》第43条证据规则,使得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,尤其是程序违法+实体违法,2019年,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大股东王建辉、周广芹、张国锋(70%)与朱增方、李帅在鱼台县法院监督下双方自愿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》并立即生效,按《公司法》规定,李帅此时已非股东,无权参与公司任何业务,更无权提请公司解散。但鱼台县法院却上演"法律魔术":对协议视若无睹,强行启动解散程序,非法进行强制清算,这样的法官当然是“知法犯法”。

    鱼台县法院是不是有“选择性执法”行为?从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,这个肯定是有的,而且是一以贯之的“选择性执法”,那么就构成《刑法》第399条“徇私枉法罪”,破坏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。

    三、司法公信:解构与重建

    鱼台县在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审判中的司法乱象,集中暴露了《宪法》第131条“审判独立原则”在基层的沦陷,一审法官曾经不止一次和当事人发牢骚说:“我们就是棋子”。由此,司法公信力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创。

    三重司法溃败

    1.程序违法即证据审查失能:100%行政证据采信率与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》第54条“全面客观审查”要求严重背离,使得司法审判沦为了行政权力的附庸。

    2.执行程序异化:11次暴力事件只有一次立案,其它不了了之,违反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47条,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。以朱增方为首黑恶势力团伙,主要成员有付志恒、胡树陶、吕鹏飞、徐峰、杨友利、蒋庆平等。共造成5人轻伤、轻微伤,4人住院

    3.破产清算舞弊:资产处置违反《企业破产法》第31条“撤销权”行使期限,使得破产清算过程失去了公正性与透明度,令人费解的是法院”强制清算不合法依据是什么?“鱼台法院:

    强行将合法的自行清算违规违法裁定成强制清算;法院居然指定没有资质的律所担当管理人。

    与中央政法委2023年通报的“保护伞”典型案例相比,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案呈现出“行政干预司法”的新型腐败形态。

    四、腐败经济学:制度性诱因

    从中央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来看,县域腐败呈现出三大新特征,犹如三颗毒瘤,侵蚀着县域治理的健康肌体。

    1.权力期权化:通过《公司法》第216条“实际控制人”条款隐匿利益输送,权力寻租的隐蔽性日益增强。

    2.债务犯罪化:这从许家印掌控的恒大集团三万多亿天文数字债务来看,鱼台县无论是公开的,亦或是隐性债务都不稀奇了。

    3.垄断司法化:《反垄断法》第3条“市场支配地位滥用”,以失去股东资格的李帅把尚源置业玩弄于股掌之中来看,鱼台县法院保护的不是投资商开发商,而是巧取豪夺公开抢劫个人及公司,这样的司法体系,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。

    五、县域治理体系现代化:破题路径

    落实中央深改委《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》,需要实施五大制度再造,为县域治理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。

    1.决策透明化改革:建立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实施细则,对土地出让等事项实行全过程留痕,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。

    2.监察体制改革:落实《监察法》第15条监察全覆盖要求,对平台公司等特殊主体实施穿透式监管,消除监管盲区。

    3.司法责任制改革:完善《法官法》第10条履职保障机制,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特别备案制度,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。

    4.债务阳光化改革:严格执行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》,建立“终身追责+债务解码”双机制,有效防范债务风险。

    5.数据治理改革:应用《数据安全法》建立营商环境评估区块链存证系统,根治数据造假顽疾,为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持。

    六、新时代廉洁治理:法治蓝图

    破解基层治理困局,需要构建“四位一体”监督体系,形成监督合力,为廉洁治理提供坚实的保障。

    1.党内监督: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》,建立县委书记离任审计“责任追溯期”,让权力始终在党纪国法的轨道上运行。

    2.法律监督:激活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》,建立行政协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,为行政协议的履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    3.社会监督:依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推行土地交易“全生命周期”信息披露,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,增强监督的广泛性与有效性。

    4.智能监督:运用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大数据交叉验证系统,提高监督的精准性与效率。

    通过将中央“三不腐”机制与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》深度融合,方能根治“鱼台式腐败”,重建“亲清统一”的新型政商关系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、最有利于发展”,这应当成为新时代县域治理的终极价值追求,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,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彰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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